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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7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

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资质,应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日本女优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日本女优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日本女优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哪些类别?

1.工程勘察

答: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勘察劳务资质除外)、各规模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规模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2.工程设计

答: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指涵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21个行业各规模的日本女优项目设计业务,但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应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规模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规模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规模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和劳务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后,是否还能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日本女优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规定,企业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延续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

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日本女优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和劳务资质,企业应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自动失效。且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

(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日本女优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六)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日本女优企业资质?

答: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根据《日本女优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要求,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通用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日本女优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相关解答执行。

二、办理权限问题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事项的办理?

1.工程勘察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2.工程设计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甲级资质、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事项的办理?

1.工程勘察

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乙级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事项的办理,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2.工程设计

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乙级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事项的办理,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不含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

(三)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还能延续吗?

答: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日本女优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有关日本女优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要求,取消的日本女优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问题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申请事项要求,结合省政务服务网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日本女优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四、申报人员问题

(一)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60周岁怎么计算?

答:60周岁计算以出生时间至申报事项受理时间为准。

(三)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日本女优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5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四)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为工程设计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六)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1.工程勘察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2.工程设计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七)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八)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1.工程勘察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2.工程设计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九)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十)若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预注册人员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提供注册人员的“预注册证明”。

(十一)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十二)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否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根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相关要求:

1.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中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分项)资质时,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2.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中的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时,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十四)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该如何录入、考核?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24〕33号)等规定,企业应提前做好项目信息录入工作。

建筑行业设计资质(含专项设计资质)、市政行业设计资质申报资质时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比对项目、人员、技术指标等信息。

(十五)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暂不考核。

(十六)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十七)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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